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初2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昌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荆门市掇刀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昌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计4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