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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147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147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913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学仕路51-57号。

经营者:杜旭日,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已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明亮眼镜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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