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521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士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