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592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那究竟是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小燕,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兴东华电器��冷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富强阁1楼17-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志中。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东华电器制冷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人民币5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262.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