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民初37号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文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燕,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梅州市梅江区发达家电维修店。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南新中路权香楼*号。
经营者:潘叶树。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梅江区发达家电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以其公司与被告梅州市梅江区发达家电维修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金典制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