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初156号申请人: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路南北京清大华创(日照)。
法定代表人:胡日峰。
被申请人:中山市艾斯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民乐工业区豪通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玲。
申请人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艾斯凯电器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美朗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艾斯凯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