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1967号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迎宾大道28号杰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1、2、3、6厂房。
法定代表人麦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诚,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环,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兴环北五金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米行街河畔居7幢底层环城北路66号营业房。
经营者吴英敏,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兴环北五金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兴环北五金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