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全与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47号
案件名称杨全与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全,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东莞市万江民和纸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47号原告:杨全,男,汉族,1964年1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君,广东海联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

被告: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简沙洲社区清水凹四同地段*栋*楼。

经营者:张增富,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被告:东莞市万江民和纸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拨蛟窝社区。

经营者:彭传学,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本院审理原告杨全诉被告东莞市莞洁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万江星富纸品厂、被告东莞市万江民和纸品厂侵害专利号为ZL20153009××××.2、名称为“纸巾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全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全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