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初93号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徐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时圣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烟台市开发区,实际经营地烟台市福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延巍,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玉,山东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烟台时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