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刑初59号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立新,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上海科力达自控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住上海市闵行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李建文、蔺春燕,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利广,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利通区,汉族,大专文化,上海科力达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及居住地湖北省江汉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5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利通区朝阳街仪表厂家属院24-3501-726。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立新、吴利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焕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立新及其辩护人李建文、蔺春燕,被告人吴利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7日,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博公司”)与启东华立石油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东华立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京博公司向启东华立公司购买一套原料油反冲洗过滤器设备,要求设备上的硬密封球阀系由中核苏阀或者吴忠仪表有限公司生产。
之后,启东华立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另案处理)联系上海科力达自控阀门有限公司(科力达公司)业务员吴利广购买球阀,并要求提供吴忠仪表公司的铭牌。
启东华立公司与科力达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向其购买26台硬密封球阀阀并附带吴忠仪表铭牌商标,标的额136800元。
科力达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金立新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XX自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案处理)处要来吴忠仪表的铭牌和合格证样本,伪造了26套后交给启东华立公司。
同年11月,启东华立公司将假冒吴忠仪表的26台硬密封球阀阀体安装到原料油反冲洗过滤器上,出售给京博公司。
京博公司发现硬密封球阀阀体是贴牌产品后,科力达公司又伪造了启东华立公司与吴忠仪表公司的买卖合同及产品检测报告。
另查明,被告人吴利广、金立新先后于2016年4月25日、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6年11月17日,科力达公司赔偿京博公司200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启东华立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科力达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花名册、买卖合同、启东华立公司账号明细清单、收发件记录、科力达公司货物清单、货物托运单、上海科力达控制阀数据表、杨允飞和蔡林冲的自述材料、京博公司二套加氢国五柴油升级项目原料油反冲洗过滤器技术协议、原料油反冲洗过滤器铭牌及气动阀门铭牌照片、产品合格证照片、理化实验报告单、硬密封球阀试验报告、高频球阀实验报告、切断阀及相关资料真伪验证证明、吴忠仪表注册商标资料一宗、科力达商标注册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证人韩某、陆某、庞某、尹某、徐某、朱某1、施某、王某、朱某2、金某、赵某的证言;
被告人金立新、吴利广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立新、吴利广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金立新、吴利广共同故意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金立新、吴利广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赔偿相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立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立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吴利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