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117号原告:肖海初,男,苗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慧琴,贵州千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湄潭县美丽有约美发店,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清华园8栋一层1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JB2CM76。
经营者:李云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宦,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红,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肖海初因与被告湄潭县美丽有约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中,原告肖海初于2021年5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海初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海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肖海初负担。
原告肖海初多交的275.0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