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4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号新达城南塔办公室**层。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邓州市良友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明杨,男,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三孔桥分公司。
住所地:邓州市新华路西段。
负责人:闫胜。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邓州市佳美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三孔桥分公司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7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犯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