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初57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勇,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新定,男,汉族,地址:河南省唐河县。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新定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经协商,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