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1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心心向往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县季庄小区**号楼一段**号。
经营者:殷叶晓,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心心向往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