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6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一代佳人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何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维宏,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余姚市一代佳人娱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余姚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1民初9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姚市一代佳人娱乐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或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姚市一代佳人娱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