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闽延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中源路。
法定代表人:张仁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泉州市佳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接待村诗口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锡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泉州闽延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泉州市佳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18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闽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晋江市,且晋江市人民法院可以审理诉讼标的额5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
佳能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佳能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审被告闽延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晋江市,属泉州市辖区。
因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达到50万元,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的“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本案不属于晋江市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规定,本案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
闽延公司主张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05]21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闽高法[2004]277号《关于请求指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审理发生在其辖区内下列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法院: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9、诉前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财产保全案件;
10、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福建省 
 
 
 福州市 
 
 
 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厦门市 
 
 
 思明区人民法院 
 
 
 
 
 市 
 
 
 晋江市人民法院 
 
 
注:本附件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