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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上海卫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0369号
案件名称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上海卫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上海卫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0369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卫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经理。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上海卫轴轴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同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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