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78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浩,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丹阳市陵口镇徐松华欧家乐超市加盟店,经营场所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经营者:徐松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陵口镇徐松华欧家乐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飞独任审判。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陵口镇徐松华欧家乐超市加盟店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