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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房县一品阁名品名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5民初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房县一品阁名品名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房县一品阁名品名酒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希望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雷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顺,四川中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县一品阁名品名酒经营部。

经营场所:十堰市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霖泓酒店门面。

经营者:刘志平,男,生于1980年12月19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房县一品阁名品名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撤回对被告泸州泸川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后以其与被告房县一品阁名品名酒经营部和解为由于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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