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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193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931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

委托代理人刘东和,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富豪花园D区1栋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F。

法定代表人陈隆智。

被告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田寮社区田寮大道田寮商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Q。

负责人陈隆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炜东城实业有限公司炜东城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多余人民币525元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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