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进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大道北金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09室,现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广源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应茶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龙飞,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台湾省台中市丰原区。
原审被告:永康市芝英镇好福利健身器材商店,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下西坑村***号。
经营者:应德福,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上诉人浙江进源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庄龙飞、原审被告永康市芝英镇好福利健身器材商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浙江进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原审法院通知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进源机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金知民初字19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