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民初3318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11795372F)。
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注册号:330206605022761)。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白峰村办公楼对面北侧第2、3、4、5间。
经营者:吴丽平,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广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天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2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主营瓜子花生等各类炒货的企业,先后申请注册取得了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均为第29类,即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
经过多年经营和大力宣传,原告上述商标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未答辩。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5)皖怀公证字第301号公证书、(2015)皖怀公证字第449号公证书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系第1470377号“”、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事实;
2.(2016)沪东证经字第7号公证书(附封存实物及购物小票)1份,用以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事实;
3.公证费发票、购物电脑小票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费用的事实。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未有证据提供本院。
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均系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且与本案具备法律上的关联,被告未到庭质证系自行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
据此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中第1470377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松子,香榧,榛子,开心果,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杏仁,精制坚果仁。
有效期经续展至2020年11月6日。
第7249234号“”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即精制坚果仁;
加工过的花生;
加工过的瓜子;
加工过的松子;
加工过的榛子;
加工过的开心果;
糖炒栗子;
开花豆;
五香豆;
熟制豆(截止)。
有效期限自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2年3月2日,经营地址为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白峰村办公楼对面北侧第2、3、4、5间,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项目在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内经营)。
日用品、五金、家用电器、服装、鞋子、水果、文具的零售。
2016年1月1日,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证据。
同日,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张某、李某与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公交711路“白峰中学”站旁的“如海超市白峰连锁店”,公证员对该超市外观及周边进行了拍照。
随后,谢先亮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在该超市购买了一袋“老奶奶花生米”,当场取得收银小票一张。
公证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封存,并出具了(2016)沪东证经字第7号公证书。
经本院当庭拆封该公证书所附实物,内有一袋花生米和一个购物塑料袋。
花生米在包装正面标注了“老奶奶花生米”,并标注生产厂家为案外人海宁市袁花龙联炒货厂。
原告为本案调查取证支出公证费500元和购物费用4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均为加工过的花生。
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袋正面居中为“老奶奶花生米”字样,其中的“老奶奶”文字与原告第1470377号“”注册商标及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的中文文字相同,虽然被控侵权产品的“老奶奶”文字后还有“花生米”字样,但“老奶奶花生米”并非通用的商品名称,该“老奶奶”文字应视为商标使用。
且被控侵权产品上的“老奶奶”字样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文字在字体及排列方式上虽有所区别,但是普通消费者在不施以特别注意的情况下,仍然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告销售上述商品,已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原告诉请被告停止侵权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100元。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第1470377号“”和第7249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61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2元,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宁波北仑白峰连锁店负担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