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终4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塞纳河畔讷伊。
法定代表人:吕克·多尼(LucDony)。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昌,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宏,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美研贸易商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经营者:薛宏昌,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雄,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纪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越秀区美研贸易商行、广州市万菱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上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445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