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540号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CHANEL),住所地法国塞纳河畔讷伊92200,查尔斯加利大街135号(135AvenueCharlesDeGaulle,92200Neuilly-Sur-Seine,France)。
法定代表人:玛丽安娜·尼奇(MariannaNitsch),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妙竹,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圣源昊皮具商行,经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号(洋货隆洋商场)*楼**号。
经营者:杨位坡,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泗水县,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232号,现经营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福州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宋金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有,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住天津市塘沽开发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经理。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抚顺道385号。
负责人:宋金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树有,男,汉族,1957年3月21日,住天津市塘沽区,该公司经理。
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圣源昊皮具商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利工程公司隆洋百货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