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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8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新区浙永兴轴承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214民初3458号
案件名称3458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新区浙永兴轴承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新区浙永兴轴承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4民初3458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区浙永兴轴承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号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栋*******号*层。

经营者:胡金华。

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哈尔滨公司)与被告新区浙永兴轴承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公司撤诉。

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此款已由哈尔滨公司预交),由哈尔滨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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