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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438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438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晶晶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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