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初100号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金相默,该公司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泳欣,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罗来福百货批发部,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达商场旧楼57号(H区57号)。
经营者:罗来福。
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与被告新城区罗来福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七七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七七七株式会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