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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好又多超市沃得加盟店、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191民初865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丁卯好又多超市沃得加盟店、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好又多超市沃得加盟店,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865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徐立容,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好又多超市沃得加盟店,地址江苏省镇江市镇江新区沃德花园**幢***室。

经营者:赵根仁,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运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祺源。

被告: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环城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孙桂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丁卯好又多超市沃得加盟店、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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