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95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72X4。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南通好又多超市景唐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景唐北路***号。
经营者:XX敏,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邹润保,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系昆山市千灯镇南通好又多超市景唐路加盟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南通好又多超市景唐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邹润保为共同被告,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被告昆山市千灯镇南通好又多超市景唐路加盟店与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