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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杨振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303、304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杨振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杨振巧,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303、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连杜村富安工业区富兴二路。

法定代表人:卢雄朝。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巧,男,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杨振巧。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河,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昌,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振巧、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356、23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该两案分别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该两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两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各100元,由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两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不在广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杨振巧、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杨振巧、广东巧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

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其通过以邮件方式向位于佛山市的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且收货地在广州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佛山市欧莱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将本两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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