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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891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916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娟,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云涛,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悦。

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腾讯公司诉称,其经授权取得第XXXXX53号、XXXXX64号、XXXXX63号“地下城与勇士”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以自己名义独立维权的权利。

恺英公司在其运营的XY游戏平台中提供一款名为“地下城与勇者”的格斗游戏软件供玩家下载,侵害了腾讯公司对前述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同时该游戏中的人物角色设置等诸多元素与腾讯公司经营的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腾讯公司请求判令恺英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恺英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自2014年4月其即开始在本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经营办公,该地址系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闵行区,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恺英公司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供了办公场所照片、水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房屋租赁合同、发票、(2015)沪知民终字第790号民事裁定书、(2015)沪徐证经字第8651号公证书等证据。

腾讯公司对恺英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同意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以其注册地为住所地。

本案中,恺英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本市闵行区陈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地应认定为其住所地。

有鉴于腾讯公司已确认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且亦无证据佐证涉案系争法律关系尚有其它事实连接点位于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恺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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