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780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三十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7592341J。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
委托代理人:邹楚灵。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日胜美化妆品批发商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湖贝路湖溪大厦15楼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87BK4X。
经营者:杨文远。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69828A。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日胜美化妆品批发商行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50元,由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