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5民初123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市二环西路222号)。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区枫桥佳祎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东浜新苑**幢*******室。
经营者:吴彩明。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白药商务公司)诉被告高新区枫桥佳祎超市店(以下简称佳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云南白药商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祎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白药商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益的商品;
2、判令被告支付商标侵权赔偿4.5万元及原告为本次侵权活动所处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1万元,共计5.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云南白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于2002年被工商总局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原告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经营前述商标产品。
被告经营一处标牌为“众海超市”的、面积约为150平米的中型店铺,2017年1月中旬,原告工作人员发现该超市出售的“云南白药”牙膏系假冒产品,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佳祎超市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围绕其诉请提交了以下证据:(2016)云昆明信证民字第42345号公证书、授权书、(2017)沪东证经字第1284号公证书、鉴定报告、公证费发票。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均能提供原件供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云南白药”(第3635192号)商标的注册人为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牙膏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7日。
2017年1月16日,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人员与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位于苏州高新区塔园路、景山路路口的“众海超市”,该超市内挂着名称有“高新区枫桥佳祎超市店”字样的营业执照,申请人的代理人在该超市购买了两盒外包装印有“云南白药”字样的牙膏,并支付了人民币42元。
上述保全公证花费公证费用500元。
上述两支牙膏经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货。
2017年2月10日,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明确原告为“云南白药”商标的被许可人,授权原告可以单独或共同作为商标法所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以被授权人自己的名义,针对中国领域内发生的侵犯任何一项或数项上述商标权益的行为,进行维权。
另查明,根据工商登记信息,佳祎超市经营场所面积为170平米。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相关商标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的具体数额,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本案中原告、被告均未能举证相应的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故本院根据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被告的经营规模大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新区枫桥佳祎超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
二、被告高新区枫桥佳祎超市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高新区枫桥佳祎超市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