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3344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雪立,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静,女,汉族,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