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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银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82刑初1761号
案件名称李银行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银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刑初1761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银行,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

曾因赌博行为于2012年1月1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500元。

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6月15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银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银行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银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社区锦桐路18号,以家庭作坊的形式生产假冒的旺旺牌旺仔QQ糖,并以每箱人民币42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曾某、王某1、胡某。

其中,销售给曾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480元、销售给王某1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8360元、销售给胡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0130元。

2017年1月18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上述制假窝点,现场扣押作案工具包装机一台、封口机一台,假冒的旺旺牌旺仔QQ糖16箱(价值人民币672元)以及印有旺旺商标图案的包装纸箱1万个、包装纸袋24万个。

综上,被告人李银行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5642元。

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李银行在晋江市灵源街道小浯塘锦桐路被抓获。

本院另查明,被告人李银行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获利四五千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李银行的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银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说明、鉴定报告、价格证明、扣押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人曾某、王某1、胡某、蔡某1、蔡某2、林某、吴某、王某2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证书,提取笔录、查封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银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银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其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银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包装机一台、封口机一台,假冒的旺旺牌旺仔QQ糖16箱(价值人民币672元)以及印有旺旺商标图案的包装纸箱1万个、包装纸袋24万个,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李银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林雅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汝乔速录员  丁鸿鑫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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