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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73民初920号之二
案件名称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920号之二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延鹏(JOU,YEN-PONG),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恩,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姚晓东(YAOHSIAOTU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田晓东,均系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赫比(苏州)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

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赛恩倍吉科技顾问(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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