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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青、邓鸿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终981号
案件名称黄海青、邓鸿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海青,邓鸿斌,XX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98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海青,女,1983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鸿斌,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XX,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明,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文,广东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海青因与被上诉人邓鸿斌及一审被告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海青于2017年6月6日以其与邓鸿斌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海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海青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海青负担。

黄海青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回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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