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初3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夫,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袍江中林超市。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袍江昌明街2、4、6号,育贤东路151、153、157、159、161号。
经营者:王中林,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袍江中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袍江中林超市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