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87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江、徐立容,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家世界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美林湾店,地址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南纬一路1号美林湾四和苑11幢第一层105室-109。
经营者:张方中,男,195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阳、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运河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祺源。
被告: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环城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孙桂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福,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建锋,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家世界万方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美林湾店、镇XX花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希雅斯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