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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锦萍与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周金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民初228号
案件名称楼锦萍与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周金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楼锦萍,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周金福,永康市霍曼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228号原告:楼锦萍,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溪岸村。

法定代表人:周金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汉雄,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系被告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周金福,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永康市霍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派溪吕村溪中巷71号。

法定代表人:吕安宁,总经理。

原告楼锦萍与被告永康市福冉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霍曼工贸有限公司、周金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

原告楼锦萍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楼锦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锦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楼锦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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