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初491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东城铜花防盗门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大花园村六街50号。
经营者:魏利宾。
原告吴华与被告永康市东城铜花防盗门配件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吴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