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8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洛瑞卫浴洁具店(经营者洪永敬),经营场所福建省南安市仑苍水暖城*期**幢*号。
被告:濂溪区鑫宏水暖经营部(经营者郑昌斌),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华东市场三期B4-114号店面。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仑苍洛瑞卫浴洁具店、濂溪区鑫宏水暖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