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407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君,山东彤升律师所律师。
被告:青岛裕顺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成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裕顺富五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裕顺富五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