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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终428号
案件名称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MSC软件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4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云桥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雷雨成,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颂,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翰,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号***室(4675MacArthurCourtSuite900,NewportBeach,California92660USA)。

代表人:道格拉斯W·坎姆贝尔(DouglasW.Campbell),副总裁、法务总监及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丹,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MSC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31日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被上诉人MSC软件公司根据该和解协议的约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表示同意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MSC软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76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MSC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800元,由MSC软件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MSC软件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170元,由上海同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徐卓斌代理审判员  孔立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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