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975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道满眼镜批发部,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1F-B8005。
经营者:余道满。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骏,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晶晶与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道满眼镜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相应义务,原告高晶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高晶晶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眼镜市场道满眼镜批发部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