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1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好利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溪村杉排池片内堤路。
法定代表人:陈祚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镇荣,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好利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镇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51民初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查明:潮州市潮安区好利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上诉状后,又于2017年4月8日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因与陈镇荣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潮州市潮安区好利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潮州市潮安区好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