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947号原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万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训平,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和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
2021年5月10日,原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上海瑞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 程 倩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