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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9468号
案件名称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468号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徐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

法定代表人:于俊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封丘县众志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圣特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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