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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孔玮与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民终1460号
案件名称460孔玮与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玮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孔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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