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终14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玲,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峰,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孔玮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天龙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0民初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孔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孔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孔玮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孔玮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