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初1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雄丰,男,1987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生活公司”)与被告徐雄丰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美的生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